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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 信 人 王汉平
来信时间 2017-11-22 08:28:15
信件主题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信件内容     您好,我于今年五月在南郑登记结婚,媳妇山东的,现在广州打工,因生小孩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方为初婚头胎,对方计生部门也已经出具了女方生育信息证明,去镇计生办事处却告知无法办理。    而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部长令)、《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条款 ??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很明显我们属于此种情况,居住地应给办理。    而且了解到,结婚报新婚后,本地计生部门应当把婚育信息录入系统建档。现在无论是山东还是广州皆查不到婚育信息,造成很多麻烦。现在也只有本地有完善的婚育信息,只能在本地办理。请有关人员多学习文件精神,做好宣传,明确职责,熟悉业务,方便民众,造福民众,而不是多般推阻为难。    现特请求如下:一,尽快录入婚育信息,避免继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 给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十分谢谢!心系民众,为民排难,必得民众爱戴!

回复内容

回复部门 卫计局
回复时间 2017-11-27 14:59:18
回复信息

王汉平,男,户籍为新集镇三门村,20175月与山东籍秦文清,女,在南郑县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夫妻二人长年在广州务工。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婚育证明。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我镇工作人员让其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二人已于20171124日在女方户籍地办理了婚育证明。

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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