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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NZ/2014-268 发文机关: 南郑县人民政府
标  题: 药品“三统一”工作
发布时间: 2013-03-21


一、药品“三统一”相关概念
1、什么是基本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基本药物的定义为最重要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满足人民所必需的药品。2009年我国新医改方案进一步明确,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2、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涉及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调整、生产供应保障、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全部配备使用、医保报销、财政补偿、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绩效评估等相关政策办法。
3、什么药品“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统一采购”是首要环节,包括“统一采购范围、统一采购目录、统一采购方式”; “统一价格”是中心环节,包括“统一作价方法,统一销售价格”;“统一配送”是关键环节,包括“统一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费用,统一配送指标”。
4、什么是零差率销售?
零差率销售,就是指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按实际进价销售,不再加价。
二、市、县主要政策措施
1、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我市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体如下:
(1)从2010年10月起,逐步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价格零差率销售。到2010年11月底,以县区为单位,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率不低于20%,配送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不低于80%。
(2)2011年起,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使用率村卫生室达到100%。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3)到2020年,全面实施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文件提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因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年财政定额补助6000元(其中,中、省补助3000元,市级财政补助600元,县级财政补助2400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编制内在职人员数每人每月2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由中、省财政予以补助。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办法将随着中、省有关财政补偿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2、汉药统办发〔2011〕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按照每行政村一个村卫生室编制补助预算。从2011年起,政府对实施基本药物“三统一”管理、执行药品价格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每年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不低于6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万元水平。其中,中省财政承担5000元,市财政承担1000元,县区财政不低于4000元进行补助。新增4000元中,2000元专门用于县区统筹解决由乡镇到村级基本药品配送环节的费用问题,重点用于村卫生室到乡镇卫生院领取药品的补助。
3、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181号)。《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入围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4、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通知(南政办发〔2012〕118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8月1日起,县级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和医用耗材除外),不论是由“三统一”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还是按照原有进货渠道购进的药品,一律取消药品加成,按照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统一配送,医疗机构不得再自行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
三、我县“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0年10月至年底,在全县5个镇卫生院及所辖79个村卫生室先行试点。第二阶段,从2011年1月开始,在全县30所镇卫生院和495个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并执行零差率销售。第三阶段,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在县级公立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15%的加成销售政策;  从2012年8月开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时,及时着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工作,县物价、卫生、人社三部门联合发文,两家公立医院9月8日开始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10月1日,两家公立医院开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均由省上指定配送企业配送。至此,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全部实施药品“三统一”,覆盖率达100%。同时,我县与2012年7月开设了结算中心专户,率先在全市启动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保证了药品“三统一”工作正常运转。
2012年,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了全市综合排名第二的好成绩。衡量药品“三统一”工作主要指标的配备率、配送率、使用率均达100%。配送率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