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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6-05-09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凡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在年满60周岁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省条例》第四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省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四)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范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参照《省条例》第四十八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用的领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八)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优惠保障
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优先照顾的权利,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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