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站内搜索:
陕西省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更好的进行康复就医,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康复费用结算规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陕西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伤康复费用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后,经过审批,在具备工伤康复资格的定点工伤康复机构接受心理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工伤康复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统筹地区及行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   康复费用结算实行按康复项目和病种康复包干的结算办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之间实行银行支票转账和汇票转账的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工伤康复费用支付必须符合《陕西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各种药品种和康复诊疗项目,符合《陕西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规定的康复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对超出《陕西省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陕西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之外的药品种和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费不予结算。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审批程序,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采取挂账的办法,先由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垫付。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经过工伤康复评估专家评估符合出院标准的,由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将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发生费用的有关单据,送达职工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所发生费用的90%与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康复费用的10%作为康复治疗质量保证金,按年度进行决算。


  第七条   康复医疗服务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组织有关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根据考核情况向定点康复机构返还服务质量保证金。(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