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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关于认真做好二○一六年度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3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南社保发〔2015〕4号 
                                                   
南郑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关于认真做好二○一六年度社会保险
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我县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工作稳步推进,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了切实保障。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2016年度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时间
  2016年度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工作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报登记范围
  我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具体是: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医保含退休人员)。
  2、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除外)。
  三、申报人数和基数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按2015年10月份单位工资表在册人员(退休人员只申报医保)填报。其中:上编未发工资的新增人员提供上编通知复印件或调令进行申报。
  (二)缴费基数统一按2015年10月份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填报。具体是:
  1、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四项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申报(不包含独生子女费和“三项补贴”);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加生活津贴申报。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申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汉中市2014年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工资上浮10%(3862.34×110%)即4249元申报。其中,月工资低于2549元(即4249元的60%)的,按2549元填报;月工资高于12021元(即4249元的300%)的,按12747元填报;月工资在2549元——12747元之间的据实填报。
  四、申报缴费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惠民政策,支持企业发展,让群众受益,按照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汉人社发〔2014〕89号)文件要求,对失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费率不变。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暂按1%;个人缴费费率暂按0.5%申报,若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上半年为0.3%,下半年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在职职工缴费费率为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缴纳120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60元)。
  4、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为0.5%;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类别确定档次。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暂按上年度确定的费率申报,缴费时由工伤科按政策核定费率征缴执行。
  五、申报登记办法
  1、各项社保数据与市社保信息中心联网,为保证申报数据准确,各单位经办人务必携带U盘前来县社保中心拷取本单位2015年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及申报表册进行2016年度的社保申报。
  2、所有险种统一按财政决算年度(即自然年度)办理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参保单位经办人按照电子表格中所列各项信息进行填写,认真核对后生成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每页有经办人签字、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增减变动需在表中备注栏注明,同时须附带单位参保人员工资花名册;新增人员申报时还须提供新增人员上编通知或劳动(聘用)合同书;有在职转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复,以备核查。
  六、工作要求
  1、用人单位务必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市社保中心关于
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汉市社险发〔2015〕19号)的要求,为所有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严禁选择性参保,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2、申报表册及信息的填写要准确完整,提交的资料及电子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一致,所有申报数据及相关信息一经社保机构审核确认,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再调整。凡因申报数据、资料信息问题,导致参保人员个人待遇受到影响的,由有关单位及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务必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认真填报,杜绝少报、漏报、瞒报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行为。同时,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下属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督导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申报的单位,其干部职工2016年度的社保待遇概由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咨询电话:5518591   

南郑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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