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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 发布机构:政府办 点击次数: 次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只建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即全市执行统一政策,按照属地参保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凡我市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机制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为农民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管理工作。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统筹基金利息组成。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开户银行按活期存款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以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计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全市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设立由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农民工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医疗待遇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与现行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汉政发〔1999〕64号)等政策相衔接,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农民工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采取建立大病医疗补助的办法解决,其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五、相关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用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确保完成今年省上下达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扩面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在三年内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具体目标任务是:2007年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2008年达到70%,200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实施办法平稳运行。

  (四)搞好动员,广泛宣传。各县区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用工单位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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